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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昨天向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红十字会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四川地震灾区捐助和救援活动。
通知说,为加强对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和救援活动的管理,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政部门接收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应如数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安排使用。
二、各地红十字会接收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应如数上报自治区红十字会,由自治区红十字会统一安排使用。
三、各地为四川地震灾区开展的抗震救灾活动,应服从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同时,要做好群众自发捐助、救援行动的引导和管理工作,捐助活动要在当地民政、红十字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防止群众无序捐助和赴灾区开展救援活动,以减轻灾区交通、食宿等方面的压力,保证抗震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四、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隐瞒、挪用、贪污、截留捐助资金和物资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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