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不好肯定考不好,但学得好未必就考得好。因为考试与学习毕竟不是一回事,“学习者”与“考试者”相去甚远。要使自己成为一个聪明的“考试者”,仅仅会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还要了解和掌握考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方法与技巧。在众多司考考生中就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会学习会考试,会学习不会考试,不会学习会考试,不会学习不会考试。 前文我们说过司法考试属于资格考试。所谓资格考试,检验的是考生是否具备获得从业资格的基本能力。它显然与效果考试不同,效果考试所考查的是学生对有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在效果考试中,学习者依然是学习者,而在资格考试中学习者需要转变成一个考试者,并且必须是一个聪明的考试者方能占取先机。
考试,是一个完整的流程。包括考前准备,考场发挥,考后调整三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会影响到考试的成败。
第一章考前准备
你需要做些什么? “不打无准备之仗”,这是取胜的法宝之一。考前准备包括生理、心理和器具三方面。具体有以下事项你需要注意:
一、该休息,你别撑着 司考首先是对考生身体的检验。因此,考前10天可作为生理调整期。考生在这一期间应适当减轻学习强度,晚上11点前应当休息,饮食应清淡、新鲜。有兴趣的话可去看个电影或娱乐一把,尽可能释放身体压力,调整好生理状态,打“疲劳战”对自己是大为不利的。
二、该放松,你别绷着 过于紧张或松弛对临场发挥都是不利的。为保证在考场上有一个适度紧张的心理状态,考前也应有一个心理调整期。调整好心理状态的关键是,对临战和临场有正确的认识。临战前10天,随着复习量的减少、强度的降低心理也应当开始放松。因为,考前的松弛,为的是临场的适度紧张,如果让几个月的紧张心情一直绷上考场,临场就没有发挥的余地。有人主张“临阵磨刀不快也亮”,要知道“快刀”好使,“亮刀”不过唬人耳,通过司考也不在这几天。所以,在百米冲刺之前,信心坚定地、十分自信地放松一下,是十分有益的。
三、该带的,你别忘了 临场器具本是个小问题,但正是这样一些很小的问题,让一些考生吃了大亏。所以上场“武器”不要出问题。根据司考规则,考生可带以下用具或物品进入考场: 1.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用于在答题卡上写姓名、科目和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最好备双份以防其中一支不好使,但在同一卷面不得钢笔与圆珠笔混用。此外,考试笔具等一般选已用习惯的为好。 2.2B铅笔和橡皮。用来填涂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和答案卡。注意铅笔的型号要对路,如非2B则可能导致机器误判。铅笔最好两头均削好。橡皮以塑料橡皮为好,其他橡皮容易擦破卡面。别忘了再配上一把圈笔刀或小刀。 3.涂卡尺和抹布。具体用法详见以下分解。 4.身份证和准考证。常见有考生忘带这两证,监考人员不让进场,想想当时他们的心情该是如何,还能正常发挥吗? 此外,最好能准备一瓶矿泉水,实在渴得不行时润润喉咙,考试中途尽量少喝或不喝,以免“方便”耽误时间。
第二章考场发挥
如何把握三场180分钟最后一场210分?
考场180分是考生心理和生理经受考验的过程。考生应当要有一个充满自信、感受快乐的心情应对这四场750分的挑战。考生可设定一个总的考试流程,按部就班地完成好以下六个步骤中的各项工作:放松准备--填写卷头--浏览考题--分配时间--答题涂卡--检查交卷。
一、如何合理分配考试时间? 司考的四场考试中,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各为100道选择题,故平均每答一题的可用时间为1分48秒,卷四为10-12道案例题,平均每答一题的可用时间为18-20分钟。考生在有限的时间段要完成审题、分析、判断、涂卡或书写、检查等考试流程,如果没有题速感或时间观则很难顺利完成考试。因此,考生在浏览完考题之后,可根据题型、题量等作一个大致时间划分,并按此把握好考试进度,以免被个别"膏药题"粘住而误了大事。
二、解题的诀窍与方法 1.如何破解单项选择题? (1)单选题的特点与答题规则。司考单项选择题一般表现为一个题干+ABCD四个选项,题干中给定条件并提出问题或只提出问题,四选项是可供选择的答案。根据首次司考的试题分布,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的第1-30题为单项选择题(原律师资格考试每卷单选题为40道),一题一分。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单选题的正确概率是1/4,也就是说考生只要任意选定一个就有25%的得分概率。 (2)单选题的解题窍门。根据单选题的以上特点和解题规则,考生可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一.是肯定法。即一眼认定某一选项为正确答案的选择方法。此法适用于娴熟的知识点。如2002年试卷三单选第16题: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火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问: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本题考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首先,从字面就可排除抗辩权。所谓抗辩总要有被抗的对象(请求权),不是冤家不对头吗。其次,凭常理也可判定不是侵权行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住了店不付钱,换了谁也不会轻易放过,况且还交待了"并打报警电话"。因此,本题一眼即可认定答案是D,故适用肯定法。
二.是否定法。即对不能一眼认定正确答案的选择题,先将错误的选项逐一排除,剩余的选项是为正确答案的方法。如: 李四在中国工商银行甲县支行昌山储蓄所有存款3万元。因储蓄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被人冒领。李四欲诉诸法院,请问被告应当是谁? A.昌山储蓄所 B.昌山储蓄所和甲县支行 C.甲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此题考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正眼看去较难断定被告是谁。那么,我们反过来使用排除法:首先,可轻松地排除.D项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因为,通常国有银行总行都是部或副部级单位,如果一个几万元的民事纠纷都要惊动各大总行,或说让基层法院来审理堂堂部级单位,那肯定是不可能的,法律一般不会如此不顾中国的现实;其次,排除A项昌山储蓄所。因为大家都知道再大的储蓄所也不过是银行的一个营业点,而营业点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最后,由于B项包含了被排除的储蓄所自然一并排除。这样"两头"都被排除了,本题就剩下"中间"的甲县支行了。此选也正与法相吻合。《民诉法意见》第40条规定,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之一,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三.是计算法。司考中有一些题需要先行计算或代入"公式"之后,才能得出或验证正确答案。包括时效、期间的计算,数罪并罚的计算,赔偿金、违约金和国家赔偿金额的计算等等。许多题不认真计算不容易看出结果,一旦通过计算得出结果,再根据结果衡量或判断选项的正误就比较有把握。如2000年试卷三单选第12题: 甲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此题考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考生如凭直觉没有十分把握,但只要简单一算得出各项的结果,再行比较就可发现哪一项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