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应收债权的出售和融资
1.应收债权出售、融资业务的核算原则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2.以应收债权为质押 取得借款的核算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有关该借款的其他处理等同于普通的短期借款。
(3)质押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等同于一般应收债权,只是需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质押期及回款情况。
3.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全部结转)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管理费用(未发生时坏账的坏账准备部分)
(2)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视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方式。
4.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
(1)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连带还款责任时,比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方式处理。
(2)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连带还款责任时,比照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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