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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一) 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保证内容和保证方式 保证的内容,应当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 (一)抵押和抵押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的范围和效力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二)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三)质押的范围和效力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四、留置 留置是指根据《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合同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违 约 责 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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