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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应纳税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 2. 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因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四)税收保全措施 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强制执行措施 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阻止出境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税款优先执行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节 税 务 检 查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7.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节 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法律责 四、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十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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