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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三)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丧失及补救的有关内容 (四)熟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的有关内容 (六)熟悉银行卡账户的使用、银行卡交易规定、银行卡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 (七)熟悉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的有关内容 (八)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九)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票据、结算凭证。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概念 银行结算帐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 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种类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使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三)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通知其他银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变更的,应于5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开户银行2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票 据 结 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中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是基本当事人。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北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六)票据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的办理、承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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