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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务员设立身高“门槛”是否侵权?
20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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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湖南东方新报报道,日前,湖南益阳公务员考试中发生了一件令人寻味的故事。25岁的男青年樊四平在当地公务员考试中,获得了综合成绩第一名。正当他以为胜券在握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在面试以后的体检中,各方面合格的小樊身高被测出一个“精确”到小数点后第3位的数据———1.595米,离1.60米的标准差0.005米。就因为这个,小樊最终被淘汰出局。

  小樊吐露了他的种种困惑:“人的身高差异在一天中可达到0.2厘米至0.8厘米,这0.5厘米应属正常的医学误差,仅凭此一项就淘汰一个‘第一名’,到底是选身材还是选人才?”

  益阳市人事局副局长赵楚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务员身高标准是湖南省人事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男的必须达到1.60米。根据这一标准,此次公务员招考益阳市因身高原因被淘汰的入围者还有五六人。虽然小樊的身高1.595米,但上级文件规定中并没有四舍五入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即使只差5毫米也不能破格!

  1.招考公务员有必要规定身高标准吗?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国家录用国家公务员,是“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而不是按照身高体重、美丑胖瘦的标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录用公务员的标准中只有一项是涉及身体方面的,即:“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而且还对该项标准专门作了补充:“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而且,从国家公务员的职能来看,其主要职能是依法行政,对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思想道德要求应该高一些,对身体方面的要求应该小一些。历史上的政治家中,拿破仑、邓小平均身材矮小,而罗斯福更是身有残疾,如果按照湖南益阳政府有关领导的观点,这些伟人根本就不能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由此可见,身体条件不应成为从政的“拦路虎”,招考公务员就更没有必要对身高体重作出严格的规定。

  刘会军(中法网网友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 招考公务员没有必要规定身高标准,这是一种典型的歧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享有平等的就业权,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含义就是公民不会因为生理方面的特征而受到歧视,如果在招用公务员时一定要设定生理方面的特征,则必须有压倒性的公共利益方面的理由,而一般的公务员职位显然没有这方面的需要。因而,在招考公务员时设定身高是绝对违法的。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作出这样规定的是代表全民的政府,而不是企业,因为,政府是执法者,是社会正义和良心的代表者,如果说企业的歧视只是弄脏了水流,那么政府的歧视就是弄脏了我们这个社会的水源。

  罗成富(中法网网友云南昆明市公安局) 公务员形象直接代表的是行政机关的形象,试想一个让人看到便想后退的人作为公务员,那能让来行政机关办事的人民群众放心吗?所以我认为招考公务员规定身高标准是必要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公务员不仅代表他自己,而且代表行政机关的形象。但是像本案中那样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那又显得太苛刻了,这样不但会造成相对的不公平,而且行政机关也有可能为此而失去优秀的人才!

  2.因为身高差5毫米,樊四平被淘汰出局,这是不是一种歧视,是否侵犯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益?

  罗成富(中法网网友云南昆明市公安局) 我认为这不是歧视,更谈不上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益。因为对于身高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小樊,而且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参加招考的人。

  王从智(中法网网友河南洛阳开物律师事务所) 因为身高差了5毫米,樊四平就被淘汰出局,这决不仅是一种歧视,而且是侵权,侵犯了公民从政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权。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就逐步建立了公民人人都有从政权利的概念,可是到如今,却不断地出现侵犯公民这一权利的现象。出现这样各种侵权行为,决不是表面的原因,其中如果不涉及腐败、舞弊、弄权,才是真正地令人感到不可理解的。其实对此也不难验证,只要将实际取得职位的人和按照考试应当中选的人作一下比较也就明白了。

  网友甲:其实这不是哪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虽然宪法规定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可是有时却不能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来参与社会竞争。仅仅因为0.5厘米之差而被拒之门外,这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不仅是歧视,更是对权利的侵犯。

  网友乙: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违宪行为,类似事件很多,如公选干部35岁以下、考大学不能有残疾等都是违反宪法精神,剥夺公民权利,执政为民、立党为公,呼吁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从小事做起!为宪法更好的实施和公民的权利更好的维护作出点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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