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未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情况下,委派甲担任企业厂长。甲上任后,由于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罢免甲的厂长职务,并选举乙担任厂长。乙上任后解除了一名副厂长和两名中层干部的职务,自行任命了一名副厂长和一名中层管理干部。同时决定成立企业管理委员会,自己任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为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于乙经营管理有方,使企业很快扭亏增盈。乙决定拿出部分利润来奖励全厂的干部和职工。问上述行为中哪些行为违反了《全民所有制法》? 答:本案的违法行为有: 1、政府主管部门未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就委派甲担任厂长; 2、职工代表大会罢免由政府部门委任的厂长——甲厂长; 3、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乙担任厂长,未报政府部门批准; 4、乙上任后解除一名副长厂职务和自行任命了一名副厂长职务; 5、将企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为最高权力机构; 6、乙拿出部分利润来奖励干部。
[案例2]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 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案例3]中日两个企业,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 (2)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日本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公司中的名称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 (5)甲乙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7)双方出资方式如下:甲方现金200万元,厂房折合30万元,场地使用权为20万元;乙方现金100万元,工业产权100万元,双方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一次交清; (10)乙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 (13)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4)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总管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18)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 答:存在以下几点错误: 1、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能遵循中国的法律; 2、名称应为“中日某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写清“有限责任”; 3、甲、乙双方承担有限责任; 4、乙方工业产权出资额超过双方投资总额(450万)的法定规定的20%; 5、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不同无此规定,不能提前收回投资,应删除此规定; 6、法定代表人应为董事长; 7、本合同自审批机会批准后生效,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为企业成立之日。 8、应改为:对本合同及其附页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即告生效。
[案例4]中、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答: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于25%。 3、企业投资总额为300~1000万美元的(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300万美元,应被足100元。 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
[案例5]某建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40万,破产费用花去2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万,欠银行贷款10万,欠国家税收12万,往来厂家8家各3万。问8家企业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债权。 40-2-8-12=18万 3*8+10=34万 18/34*3=1.59万 8家企业每家可拿回1.59万元。 18/34*10=5.29万 银行可拿回5.29万元。
[案例6]某国有企业破产,有四名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债权数额100万,其中50万由破产企业提供办公楼作为足额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贷款本金为100万,约定年利率为10%,五年到期后应偿还150万,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才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同时破产企业对它也享有100万的债权。丁债权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50万,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问:上述各债权人哪些债权为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分配的数额为多少? 答:1、 甲:100-50=50万 乙:100+(100*10%)*4=140万 丙:200万 丁:50万(合同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故不计入破产债权)。 总计额为:50+140+200+50=440万元 2、440万-100万(丙的债务,抵消了)=340万
[案例7]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物共100万,房地产500万,其中有一处2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另有一处1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70万、30万,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100万、200万、300万。欠国家税款250万,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50万,破产费用20万。问:甲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答: 甲企业破产财产:100万(现金、实物)+250万(房地产500-150-100)+70+30=450万 甲企业破产债权:30(欠银行的130-100)+100万(乙企业)+200万(丙企业)+300万(丁企业)=630万 破产清偿程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0万。 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万。 3、清偿所欠国家税款250万。 余额为:450-20-50-250=130万 偿还B银行:130*(30/630)=6.2万元 偿还乙企业:130*(100/630)=20.63万元 偿还丙企业:130*(200/630)=41.27万元 偿还丁企业:130*(300/630)=61.9万元
(四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