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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复 试
第三十二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招生单位复试。
第三十三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一般应在5月上旬完成复试。
第三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三十五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招生单位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的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三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七章 录 取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招办应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四十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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